法官说法>>>
原告孙艳与被告某商务旅行社之间是旅游合同关系,合同的主要义务由他人代为实际履行,并不影响其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而第二被告、即某友好旅行社并非合同相对人,所以,具体安排孙艳等游客旅游的某友好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责任承担问题上,某商务旅行社究竟是安排孙艳等游客玩雪还是滑雪是认定事实的关键。在某商务旅行社提供给孙艳的行程单上,有白纸黑字载明:“赠送滑雪盆,其他滑雪器具费用自理。”从这一内容来看,滑雪明确约定在旅游行程中,而某商务旅行社抗辩的“玩雪”一说缺乏依据,且与事实不符。据此,某商务旅行社应当对孙艳的损害结果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李法官最后特别强调,近年来从鼓楼区法院审理的出境游纠纷案件中,游客一方因滑雪、骑马、漂流等受到意外伤害而引起诉讼的不在少数。人在异国他乡,一旦遭遇类似不幸会带来诸多麻烦,所以大家应以本案为戒,在境外旅游时尽量少触及没把握的惊险游乐项目,确保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