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驾车族的日益增多,本报关于杭城“撞车族”的报道(详见本报5月29日A3版)引起了多方关注,读者来电纷纷。昨日,受本报邀请,交警部门、法律界专家、保险公司、受害者等十多名代表把小小的会议室坐了个满,大家围绕这一话题,展开了一场热烈的讨论。
受害者:当时感觉就像吃了一把苍蝇 受害者之一的李先生早在1984年就拿到了驾驶执照,自认为处理各种路面突发状况早就驾轻就熟。可是去年的这起事故还是让他这个老革命遇上了新问题。他说,当时因为离路口不远处有一辆车打着双跳灯停在路边,前面的车都变道避让了,看清楚后方没车后才变道的,当时3个轮子都已经进了旁边的车道了,因为正好有车上来,我只好停下来等红灯。谁知就在这个时候,我从后视镜里看到突然有一辆车从后面以很快的速度冲了上来,我一阵心慌,没想到他真的就撞了上来!我当时心里还很坦然呢——我连排挡都还挂在‘P’档(驻车档)上呢!明显不是我的责任。谁知道那个年轻人下来很轻松的样子,一口咬定是我突然变道造成他来不及刹车冲上来的。我本来还想让那辆故障车驾驶员给我作证,不知什么时候他也走了。交警来到现场也表示无可奈何,我真是百口莫辩。当时感觉就像吃了一把苍蝇进去!后来估价600元,我气极之下想随他去算了,结果对方开始还很冷静,打几次电话见我不理,就威胁我再不赔就跟我打官司。几天后,我真的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最后只好赔了钱。
当时撞李先生的正是团伙中的“老大”时某。“我对这个人印象太深刻了!后来我在很多场合都向朋友们提过这件事,要他们留心这个人!所以当交警部门告诉我已经抓到这些人了的时候,我真的非常高兴!希望警方对这种恶势力从严从重处理!”
另一位受害者谢小姐也是在变道时被对方擦碰到的,“我当时正在跟一旁的小姐妹聊天,只是很轻地擦了一下,我根本就没有感觉,直到对方追上来把我拦下。接着对方打电话报警,跟交警说案情,很熟练的样子,又说等不及保险公司来估价了,自己会搞定。我也没经验,拿着事故认定单就走了。真是一辆很破很旧的车,第二天对方就拿着估价单和修理厂的发票来,要我赔700元。还说自己修理厂有人认识,能帮我去修车,可以把发票开高点,到保险公司多赔点钱回来。
保险公司:无形间以社会财富支助了不法分子 来自人保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代表说,之前保险公司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对于撞车族的骗保行为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直到这个团伙被破获才如梦初醒。其实保险公司方面也是间接的受害者,不仅使保险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保险声誉受到了严重影响。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社会财富的损失,“无形间以社会财富为不法分子提供了经济支助”。
几位负责人纷纷表示,今后将提高这方面的防范意识和内部管控,加强对定损员的素质培训。同时,他们也不约而同地提到,由于涉及商业秘密,保险公司之间是没有共享信息平台的,这就给撞车族提供了可乘之机,往往在多个保险公司间投保,作为无责一方也很难在某一家保险公司出现连贯案件。因此,他们希望保监局等职能管理部门能尽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以及时掌握多次事故索赔者的信息。当然,也希望当事人发现可疑情况后能及时向保险公司举报,以引起足够重视。
交警部门:是否交通事故取决于是否主观故意 “撞车族”何以成为“职业”,是什么让他们如此有恃无恐,在短短两年内就如此壮大?来自杭州市交警支队法制处的阎春雷处长说,这些人在利益驱动下从事的违法行为,恰恰就是利用了时下很多驾车族交通违法行为十分普遍,又不懂事故处理基本知识的特点,钻了空子。
几位事故民警也不约而同地提到,这些人的确十分嚣张,出了事故后,有的还主动打电话报警。他们自以为熟知交通法规中“变道车辆避让直行车辆”等“路权原则”,利用对方变道等机会制造擦碰、追尾等明显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有的甚至还勾结同伙车辆假装故障停靠、或挤迫后方来车变道制造事故机会。而等交警赶到现场时,看到的已经是静态现场,很难辨别是否是故意事故。一些“职业撞车族”把生意做活了,和汽修厂“联姻”,虚开发票,不但吃了被撞者的赔偿款,还吃了汽修厂的回扣,真是“一箭双雕”。
一切看起来似乎天衣无缝,现行法律真的有空子可钻吗?交警支队法制处处长阎春雷说,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肇事者的主观心理状态通常属于过失,且主要是由于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发生。而职业撞车族通过蓄意撞车从中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表面上看是交通事故,实际上从其心理状态来讲,已经是主观故意,有明显设套行为,远远超出普通交通肇事行为的范围,属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妨碍社会秩序,侵犯公私财产安全并带有诈骗性质的违法行为,如果屡犯不改,情节严重,或者累积撞车次数及获利金额较大,则有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甚至犯罪行为。所以,对其应当在正确定性的基础上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受害者的赔款可以申请司法返还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的叶朝明律师说,从性质上讲,故意撞车行为表面上看似乎属于交通事故,但实质上已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甚至敲诈勒索、保险诈骗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旦查证属实,应当由相关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乃至刑法的有关条文予以惩处。
从撞车族的违法行为来说,同时受到《保险法》和《刑法》两个基本法的处罚。所谓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受益人,违法保险法规定,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个人骗保1万元,单位骗保5万元)而撞车族制造保险事故,只是保险诈骗罪的预备行为,制造保险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是保险诈骗罪的着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保险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既然现在已经确认是‘撞车族’,那我当初赔的钱还能要回来吗?对我来说,这不是钱的问题,而是有象征意义的。”李先生提出了一个受害者恐怕都很关心的问题。
对此,叶律师说,像李先生这样的情况,既然确认对方是犯罪行为,并且已捉拿归案,完全可以申请法院再审,返还当初的赔款,这也是有相当社会效益的。他本人就非常支持这种行为,也鼓励受害者保险公司能联合起来,共同申请司法返还。